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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商标注册快速审查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来产业,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二)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及重要文化遗产等标志,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三)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且商标已经使用的;
(四)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五)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或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哪些情形不符合快速审查条件?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快速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没有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共同申请商标没有经全部申请人签字(盖章)的;
(二)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未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的;
(三)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标志不属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的;
(四)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或者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属于与《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的;
(五)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提出优先权请求的;
(六)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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