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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商标注册快速审查材料有哪些?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请求快速审查时,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证明符合《办法》第二条相关情形的证明材料以及符合要求的推荐意见或审核意见。具体要求为:
(一)《请求书》填写应真实、完整、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告的格式填写,不得修改格式,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填写完毕后用A4打印纸双面打印。如有补充材料,可另行附文。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在《请求书》“商标注册申请人承诺”栏目中签字(盖章)。如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为共同申请,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盖章)。
(二)提供《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且能够证明其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五)项中对应项具体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角度出发,结合证据材料,审核相关商标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做出最终审核结论。
(三)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应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上述推荐意见或审核意见提供任意其一即可,但均应为原件。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可在《请求书》中“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目中直接填写。
哪些情形视为未提交快速审查请求?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快速审查请求,不启动快速审查审核程序: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请求书》的;
(二)既未按照规定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推荐意见,又未提交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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